当前位置:首页 > 健康新闻 > 医卫动态 > 正文

关于印发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未知 发表日期:07/14 浏览次数: 作者: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建立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作出的重要决策,是药品监督管理模式的深刻变革。

  为了推进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分类管理工作的进程,加强对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流通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方便、及时,我局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1999年12月17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将《规定》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监督实施。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遵循“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注重实效、不断完善”的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方针,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总体规划部署,加强组织领导,重视试点的作用,认真制定本地区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抓紧开展对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和医药工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动员工作,强化广泛、持久的宣传工作,取得医药工商企业、有关部门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切实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工作。

  各地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在执行和实施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市场监督司联系。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流通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方便、及时,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国内从事药品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及医疗机构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处方药的生产销售、批发销售、调配、零售、使用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第二章 生产、批发企业销售

  第五条 处方药、非处方药的生产销售、批发销售业务必须由具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经营。

  第六条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必须按照分类管理、分类销售的原则和规定向相应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销售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并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规定保存销售记录备查。

  第七条 进入药品流通领域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其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应由生产企业醒目地印制在药品包装或药品使用说明书上。

  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如下:

  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

  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请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第八条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向病患者推荐、销售处方药。

  第三章 药店零售

  第九条 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执业药师证书应悬挂在醒目、易见的地方。执业药师应佩戴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第十条 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

  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零售药店对处方必须留存2年以上备查。

  第十一条 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销售方式。

  第十二条 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可不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但病患者可以要求在执业药师或药师的指导下进行购买和使用。

  执业药师或药师应对病患者选购非处方药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

  第十三条 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当分柜摆放。

  第十四条 处方药、非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暂不允许采用网上销售方式。

  第十五条 零售药店必须从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生产企业采购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并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规定保存采购记录备查。

  第四章 医疗机构处方与使用

  第十六条 处方药必须由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医师处方必须遵循科学、合理、经济的原则,医疗机构应据此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临床及门诊医疗的需要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药房的条件及处方药、非处方药的采购、调配等活动可参照零售药店进行管理。

第五章 普通商业企业零售

  第十九条 在药品零售网点数量不足、布局不合理的地区,普通商业企业可以销售乙类非处方药,但必须经过当地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登记,符合条件的颁发乙类非处方药准销标志。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根据便民利民的原则,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的普通商业企业也应合理布局。

  鼓励并优先批准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零售药店与普通商业企业合作在普通商业企业销售乙类非处方药。

  第二十条 普通商业企业不得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销售乙类非处方药,暂不允许采用网上销售方式销售乙类非处方药。

  第二十一条 普通商业企业的乙类非处方药销售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当地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当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普通商业企业销售乙类非处方药时,应设立专门货架或专柜,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摆放药品。

  第二十三条 普通商业企业必须从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生产企业采购乙类非处方药,并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规定保存采购记录备查。

  第二十四条 普通商业连锁超市销售的乙类非处方药必须由连锁总部统一从合法的供应渠道和供应商采购、配送,分店不得独自采购。

  第二十五条 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的普通商业连锁超市其连锁总部必须具备与所经营药品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并配备1名以上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进货质量验收和日常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到论坛去说两句>> 【打印文本】 】【关闭【专家在线】

【发表评论】

更多...

发表评论: *
您的笔名: * [共有评论] 查看评论 进入论坛讨论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新闻评论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评论中的任意内容

·您在评论系统发表的作品,本网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参与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推荐阅读】
【精彩图片】

九种避孕方式优缺点比较

九种避孕方式优缺点比较

男人性爱中的六大忌

男人性爱中的六大忌

职场女性最害怕什么?

职场女性最害怕什么?

聪明女人别碰男人禁区

聪明女人别碰男人禁区

本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站注明“来源:三湘健康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站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来源:三湘健康网”字样,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未注明“来源:三湘健康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站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来源信息,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③ 如本站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或版权所有人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站联系。

·复发性疱疹--病毒疣新攻破! ·阳痿早泄--性学专家支招
·疱疹湿疣美国新药断根突破 ·一次性彻底治愈湿疣、疱疹
·液体刀治疗类风湿强柱炎 ·牛皮癣---免费赠药!!
症状自诊
·全身|便秘 咯血 发热 咳嗽 ·头颈|牙痛 声嘶 红眼 鼻塞
·腹部|心悸 胸痛 腹胀 腹泻 ·皮肤|瘙痒 丘疹 紫癜 红斑
·四肢|四肢疼痛 肌肉萎缩 ·其他|性病 便血 血尿 黄疸
最新图片

如何呵护您的乳房

月经为啥叫大姨妈

男人别碰十种女人

热点报道
  • 小儿发烧怎么办 [2005-9-9] (点击:9541)
  • 背入式性交姿势详解 [2006-3-22] (点击:5578)
  • B超对胎儿的影响 [2005-7-19] (点击:3449)
  • 告诉你真实的处女膜(图) [2006-3-15] (点击:2750)
  • 我一星期减肥3一5公斤 [2007-2-5] (点击:2236)
  • 女性外生殖器结构图 [2007-2-1] (点击:2027)
  • 流行于年轻人的另类性爱图 [2006-9-1] (点击:2003)
  • 冲击女人的至高潮技法 [2006-1-4] (点击:1988)
  • 心理年龄自测表 [2006-2-13] (点击:1927)
  • 12种令人窒息的性爱诱惑(组图) [2006-8-18] (点击:1857)
  • 健康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