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讯 (记者赵琳琳通讯员李力、王悦)被医院误诊为有先兆流产迹象,魏女士选择堕胎,得知真相的魏女士将医院告上法庭。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日前判决,认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判决医院赔偿魏女士各项损失2000多元,其中精神损失费1000元。
2005年6月,怀有身孕的魏女士到医院检查,被初步诊断为先兆流产,要求她第二天做B超检查。经B超检查,医院诊断她为先兆流产,得知此结果后魏女士表示放弃保胎,于是被告医院就为魏女士开具了抒罗康颗粒、产妇安颗粒、益母草冲剂、黑白热敏片等抗菌药物,并要求魏女士一周后复诊。5日之后,魏女士又到被告医院复查,经B超检查结果竟然是,胎囊未见明显异常。但是,魏女士已经服用了大量药物,因为担心对胎儿的健康不利,她不得不决定进行人工流产。6月27日,该被告医院免费为魏女士实施了人工流产手术。魏女士认为,该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作出错误诊断,伤害了她的身体健康,并造成了精神损害,要求医院予以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医院接诊医师不够慎重,让魏女士服用了抗菌及促进子宫收缩的药物,致使魏女士在得知胎囊无异常后,难以选择保留胎儿,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确存在过错给魏女士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应适当赔偿魏女士精神损失,赔偿数额酌定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