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讯(潇湘晨报记者刘少龙实习生江俊)今年,省卫生厅加大非法行医案件的督办查处力度。
假“海军医院”违法行医被查处:李军华和姜光军两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甲亢诊疗活动,并假冒“海军医院”的名义行医,被湖南省卫生监督所、永州市卫生监督所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责令其立即停止甲亢诊疗活动;责令李军华停止跨类别、异地执业行为,永州市卫生局将对李军华和姜光军开办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甲亢治疗中心”依法立案查处。
在接到反映“李军华和姜光军租赁海军驻永州市冷水滩区岚角山镇部队几间废旧营房,开设了假‘海军医院’,并在永州电视台发布非法广告”的举报信后,2006年6月12日下午,省、市两级卫生监督员一道前往现场调查,发现李军华和姜光军租赁海军驻永州市冷水滩区岚角山镇部队一营区原招待所的饭堂、伙房等部队空闲房屋637平方米用作门诊部,并悬挂了“甲亢治疗中心”、“肝病治疗中心”和“对外特色专科门诊”等招牌,在门诊部,执法人员发现了开展甲亢治疗的门诊病人登记本及宣传小册子,宣传册上的标题为《永州市海军医院碘131甲亢治疗中心基本常识》,姜光军和李军华使用的名片,其职务标注为主任,单位为永州市海军医院碘131甲亢治疗中心,地址为冷水滩岚角山海军医院,使用的通信地址为“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岚角山镇解放军91954部队医院”。
为了证实姜光军、李军华与海军医院的关系,调查人员来到了中国人民解放军91954部队零陵场站站长乐春庆处,在乐站长处进一步核实李军华和姜光军开办的“甲亢治疗中心”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碘131治疗甲亢活动。李军华虽取得了医师资格证书,但执业范围为中医,执业注册地点在“李军华诊所”。
怀化四家医院非法行医被查处:2005年10月8日和2006年1月4日,怀化市卫生局在分别收到省卫生厅批转的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办的群众举报洪江市人民医院和怀化中山医院、正健医院、博雅医院非法行医的督办函后,迅速组织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上述四家医疗机构进行了调查和处理。
调查核实,洪江市人民医院聘请2名医学院校毕业尚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非卫生技术人员单独从事医疗活动,与患者家属发生医疗纠纷并处置不当,致使患方家属不断越级上访,在社会上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怀化中山医院、正健医院、博雅医院未经批准均擅自开展终止妊娠手术、违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怀化中山医院未经许可超范围开展性病诊疗活动。怀化市卫生局根据相关规定,对洪江市人民医院给予了责令立即改正、罚款3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责令2名非卫生技术人员立即停止单独执业,各罚款人民币500元,责成洪江市卫生局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院领导作出行政处分;分别给予怀化中山医院、正健医院、博雅医院罚款人民币11000元、9000元、10000元,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其聘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分别罚款人民币500元并责令立即停止非法执业行为。
东方医院误导、蒙骗患者遭通报:一封举报“东方医院发布误导患者的虚假医疗广告、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不透明有乱收费行为等内容”的举报信寄到了湖南省卫生厅,省卫生厅高度重视,责令株洲市卫生局查处并上报结果。
株洲市卫生局按上级意见立即组织了调查核实,调查显示,东方医院发布内容含有“专家”、疗效及夸大疗效宣传是实;举报者所做包皮环切手术项目和与之相关的医疗项目服务价格没有公示,医生也未向患者一一说明告之;东方医院给患者做包皮环切手术的执业医师张天会,注册执业范围是皮肤与性病专业,但从事了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
根据调查情况,株洲市作出了系列处理:对在监测中发现的东方医院违规医疗广告发布行为由市卫生局予以了公告(株卫公告[2006]3号),同时将东方医院发布违规医疗广告的内容以公告形式寄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责令东方医院立即公示所有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诊疗科目范围内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同时建立医师与患者之间的医疗消费告知制,使患者明明白白消费,自主选择医院就诊;对张天会超范围执业行为,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东方医院予以立案处罚。
惩治医托有法可依
一段时期以来,医托的存在不仅令城市大医院“头疼”不已,也使不少患者深受其害。如何治理医托现象,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尚没有明确规定。江苏职工医科大学卫管部段沁江从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寻找到了一些依据,供大家参考。
第一,对合法医疗机构“委派”医托的行为的处罚需考虑以下情形:①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雇用医托到大医院去拉病人的做法应视为一种医疗广告行为,可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雇佣医托的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②如果医托在宣传中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医疗机构声誉的情节,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由工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处罚。③如果医托有夸大宣传或隐瞒重大事实,或与雇佣其的医疗机构共同假冒其他医疗机构的名义进行诊疗活动,可按《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医托及指使医托所为的医疗机构的民事责任。公安机关亦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医托和医疗机构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拘留及相应的罚款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医托及雇佣其的医疗机构的刑事责任。④如果医托受雇的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使用以廉充贵、以次充好的药品,或使用假药的,应由质量监督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对于非法医疗机构雇用医托行为,应依法严厉予以打击。
为非法医疗机构或非法行医的个人“服务”的医托,作为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环节构成“共犯”,可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由卫生部门进行查处。对非法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的行为,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或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处理。医托与雇佣其的非法医疗机构的骗取钱财等经济行为,应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