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太原市卫生局下发了一份《太原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乙(丙)肝病毒携带者和乙肝孕产妇归口管理的通知》,规定乙(丙)肝病毒携带者和乙肝孕妇不能到普通医院生产,而只能到太原市传染病医院生产。这一纸红头文件引起轩然大波,很多乙肝病毒携带者认为,这一规定使乙肝病毒携带者孕产妇失去了在普通医疗机构生产的权利,是一种公开的歧视。
红头文件规定:非定点医院不得收治乙肝孕妇
这份通知指定太原市传染病医院为乙(丙)肝病毒携带者和乙肝孕产妇定点收治医院,统一接收各医疗保健机构临床诊断的乙(丙)肝病毒携带者和乙肝孕产妇,并负责其孕前咨询、孕期保健、孕产妇分娩、产后康复、母婴阻断等工作,其余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收治患有乙(丙)型肝炎和乙(丙)肝病毒携带者的孕产妇,不得为她们接生。
我国是乙肝病多发的国家,要想实现卫生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目标,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近日,山西省太原市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处的周处长在接受采访时说,“乙肝传播的重要途径是母婴传播,所以,让乙肝患者及病毒携带者定点生产,可以有效控制母婴传播。”这是一种普遍的做法,许多地方已经明确立法规定。
据卫生部调查,目前全国59岁以下人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为7.18%,1岁至4岁人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已降低至0.96%。专家分析认为,中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提出的5岁以下儿童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低于1%的控制目标已经实现。按照当前的控制策略,保持目前的乙肝疫苗接种率,到2010年,中国一定能实现将全人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控制在7%以下的目标。
有人说:“太原市卫生局这种急功近利的行为,实际上不能起到什么作用,却有很坏的社会影响。”乙肝传染公认的途径只有血液传播、性传播和母婴传播,我国目前已有较成熟的母婴阻断传播技术,在一般医院都可实施,并不需要到专门的传染病医院。而《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也规定了防止乙肝在医院内交叉感染的方法,任何一家医院,只要贯彻落实这些文件,就可以很好地防止乙肝母婴传播和感染。所以,太原市卫生局禁止乙肝孕妇在普通医院就诊的通知,“完全没有医学上的科学根据,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授权该局作出这样的规定”。
[1] [2] [3] 下一页